答案:
不是所有林地/森林资源都可以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林地才能参与项目开发,按照相关规定和方法学进行,并经项目减排量登记后,其核证自愿减排量才可进入碳市场交易。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申请登记的林业碳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2)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3)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4)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保守性原则;
(2)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3)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4)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5)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目前,生态环境部在林业碳汇行业领域只发布了一项方法学,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该方法学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包括经济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使用此方法学的造林碳汇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
(2)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
(3)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对于2019 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667m2;
(4)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
(5)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 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 20%;
(6)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
(7)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8)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
(9)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